3.法律环境
虽然日本电子商务的发展只有短短二十几年的历史,但日本政府极为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日本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一套纲领性立法和其他细节性法律、发令组成,且各项立法都与国际法律接轨。日本电子商务的纲领性理发是《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是学习《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和《欧盟电子商务倡议》制定的,又称“IT基本法”,以此法为核心,日本针对公平交易、产品安全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如:保障消费信息权利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针对互联网交易的《消费者合同法》,设定合同冷却期的《特别商业交易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打击虚假广告的《不良网站对策法》。此外,日本还对大量法律进行了修改和晚上:针对电子认证问题修改了《公证人法》和《商业登记法》,针对电子合同问题修改了《证券交易法及金融期货交易法》,为应对网上商事行为合法性问题修改了法》,针对网络竞争问题再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日本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1.移动电子商务一枝独秀
在日本,接入互联网终端的主要是移动无线通讯设备,而非PC机。而这其中文以手机为主。1999年,日本率先开通移动上网服务,此后移动互联网用户数急剧增加。2004年,美国移动互联网用户占互联网用户总数的比例仅为32.2%,韩国也仅为66.9%,而日本则高达78.8%。虽然这一差距在缩小,但日本仍是全球移动互联网业务发展好的国家,其移动数据业务收入约占全球的份额高达40%。按2014年的数据计算,使用移动互联网的人口比例接近63.8%,互联网用户中移动互联网用户的比例超过了80%。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为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技术基础,日本大的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乐天市场”的销售额中有65%来自于移动端,其他主要电商平台如Yahoo、千趣会等来自移动端的销售份额均为50%左右。
日本也是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好的国家之一。日本的主要移动运营商NTT DoKoMo、KDDI、软银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采用索尼公司开发的FeLiCa技术,推出移动支付业务。
NTT DoKoMo移动支付业务用户早在2007年底就已达到了3000万户,也就是说,其移动服务(FOMA)用户中有60%都在使用移动支付业务。2007年夏季,日本信用卡公司JCB开始推广一项无接触支付服务,并宣布一项信用卡支付标准生效,该标准由数家日本信用卡公司联盟共同制定的。目前,该联盟的成员公司已经达到45家。在全日本,手机钱包用户已达到6000万,占总人数的近一半,其中有约1/4的用户升级到使用非接触技术。日本的移动支付特点是有先进的技术保障和高需求保障:日本的手机用户总是率先享受先进的移动增值服务,而他们对质量的要求也是高过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这样的环境促进了日本移动支付服务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