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制定我市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方案,积极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工作。研究出台跨境电商B2B出口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抓好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五、进一步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在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时,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六、积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争取配套政策,支持广州开展跨境电商正面商品清单框架内的医药产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药品入境程序和流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七、积极向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争取支持广州开展宠物食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宠物食品入境程序和流程。(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八、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安检方式,协调广州航空货站向中国邮政广州国际邮件互换局派驻安检人员,支持将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航空安检环节由广州航空货站前置至中国邮政广州国际邮件互换局。(广东邮政邮件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集团,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九、清理涉及跨境电商企业直购进口、零售出口货物处理费的收费依据,规范相关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在海关的监管下,允许物流企业自行对直购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进行理货,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广州空港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十、依托我市海港、空港、陆港等交通枢纽,结合各区域产业集聚现状和发展规划,强化跨境电商与传统市场、制造业、服务业的产业融合,把跨境电商物流基地、中心城区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用地纳入我市产业用地规划,支持中心城区创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满足跨境电商产业发展需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