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画等号
有观点认为,有数据的跨境流动就有数字贸易,认为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都应纳入数字贸易业态。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
数字贸易不是数据的贸易,而是可数字化交付的贸易和数字化订购贸易的总和。数字贸易一定伴随着跨境数据流动,但有跨境数据流动并不一定会产生数字贸易。许多跨境数据流动是非货币化、非商业性的活动,并不是数字贸易涵盖的范畴。从根本上说,数字贸易是商业性的国际经贸活动,这类商业活动需要跨境数据流动的支持,但这种数据流本质上是交付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流、物流、资金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
对此,我们不能将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画等号,对数字贸易的业态分类应采纳国际组织的共识,即数字贸易是货币化(商业性)的数据流,而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非商业性(非货币化)的数据流不应被纳入数字贸易范畴。
误区之三:
认为数字经济强则数字贸易一定强
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直接体现。对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关系的认识,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割裂,离开数字贸易来谈数字经济,也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想当然地认为,数字经济强则数字贸易一定强。
过去一个时期,我国主要依赖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壮大,已经成长为二大数字经济体。但是,数字贸易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短板,尤其是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尚不足,与我国数字经济在全球的地位不匹配。主要数字平台企业的业务集中在,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不够,市场占有率较低。这些都不利于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发展数字贸易,大幅提升数字经济外循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此,需做好引导数字贸易发展的顶层设计,明确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举措和重点领域,重点推动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贸易投资合作,协助企业破除国际市场上的数字贸易壁垒,为企业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营造良好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