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生态,根据我区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和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群壮大发展
(一)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建设区域营运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总部入驻宁夏或在宁夏设立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宁夏或在宁夏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公司的,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商业楼宇建设改造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等,对于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培育电子商务企业。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于新认定的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供应链打造
(四)支持网货生产基地打造。鼓励各市县(区)打造农产品、消费品网销品牌生产基地(园区),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网货生产基地,给予基地运营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品牌打造。支持各市县(区)打造区域公共品牌与电商品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范围内梳理出的网货大品类产品,对品牌持有方(运营方)的营销推广费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交流平台。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公服中心、相关机构开展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沙龙等交流活动。对开展经认定的年度电子商务培训活动5场以上(含)、且每场达50人次的相关机构,每场活动按照不超过场租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的50%给予补助。对开展经认定的创业辅导、交流沙龙、资源对接和投融资服务等活动的电子商务相关机构,年活动场次达5场及以上且总人数达200人次的,每场活动按照不超过场租费、嘉宾费、资料费的50%给予补助。对每个承办机构的年度补助额高不超过20万元。